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市供水水源管理

第十条

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市供水水源管理 第十条 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城市发展的需要和水资源统筹规划的要求,并与水的长期供求计划相协调;
(二)优先利用地表水,严格控制并合理开采利用地下水;
(三)优先保证城市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建设用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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