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市供水水源管理

第十二条

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市供水水源管理 第十二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禁止洗涤污物、投饵养殖水产、垂钓、游泳;禁止排放(弃)污水、垃圾、粪便以及有毒、有害物质;禁止建设任何污染水源的设施;禁止其它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和破坏取水设施的行为。
在饮用水取水源头上游1000米、下游500米内禁止设置码头、采沙作业。
在饮用水水库堤坝脚外侧100米内禁止采沙、取土作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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