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市供水水源管理
第十一条
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市供水水源管理 第十一条 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环境保护、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定期对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质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与城市供水、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共享。
环境保护、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定期对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质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与城市供水、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