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五章 城市供水用水管理 第四十五条 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五章 城市供水用水管理 第四十五条 消防供水设施实行专用。公安消防机构应按季将消防用水量通知供水企业。禁止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开启和使用消火栓。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