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五章 城市供水用水管理 第四十六条 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五章 城市供水用水管理 第四十六条 市政园林、环卫等部门的作业用水,应当优先采用河水、湖水、雨水及再生水等。如确需使用城市自来水的,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在沿街规定地点设置专用供水设施,并安装计量水表。使用部门应按规定期限向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缴纳水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