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五章 城市供水用水管理 第四十七条 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五章 城市供水用水管理 第四十七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水资源统筹规划、长期供水计划、供水能力和社会需求,会同有关部门及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科学合理核定各用水单位的年度用水计划指标,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分月考核。用水单位确需增加用水量的,可以申请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追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