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五章 城市供水用水管理 第四十八条 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五章 城市供水用水管理 第四十八条 因特殊情况正常供水无法保障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对用水单位采取临时限制用水措施,保障城市生活必需用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