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五章 城市供水用水管理

第四十九条

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五章 城市供水用水管理 第四十九条 工业用水和冷却用水应当采取循环用水、重复用水或其他节水措施,降低用水量。
用水单位应当定期开展水量平衡测试,合理评价用水水平,经测试发现不符合有关节水规定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整治改进。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用水量大的单位组织水量平衡复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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