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有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三、五、六项、第五十二条第六、七项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停止供水。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按规定权限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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