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事业组织进行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