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