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五章 城市供水用水管理

第三十四条

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五章 城市供水用水管理 第三十四条 供水企业应当设置水质检测机构,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深度净化管道供水的水质应符合国家或地方的有关标准。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卫生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对城市供水全过程进行水质监测和检查,并定期将水质检测结果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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