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国际化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杭州市城市国际化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升居民文明素质和国际意识。鼓励和支持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开展有利于促进城市国际化的经济、社会、科技、文化等领域的交流合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6-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