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国际化促进条例
第二章 产业国际化
第十三条
杭州市城市国际化促进条例 第二章 产业国际化 第十三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就以下事项制定政策措施,营造国际创新创业生态环境:
(一)完善政产学研合作机制;
(二)加强国际产业交流合作,建设创新创业平台;
(三)引进和培育国际化人才;
(四)引导资本服务于创新创业企业、投入技术研发;
(五)培育科技型初创企业,推动小微企业发展;
(六)促进知识产权保护与成果转化应用;
(七)其他事项。
(一)完善政产学研合作机制;
(二)加强国际产业交流合作,建设创新创业平台;
(三)引进和培育国际化人才;
(四)引导资本服务于创新创业企业、投入技术研发;
(五)培育科技型初创企业,推动小微企业发展;
(六)促进知识产权保护与成果转化应用;
(七)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