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房产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0-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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