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房产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0-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