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房屋装修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房屋装修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房屋装修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违法拆改、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擅自增加房屋使用荷载;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
房屋装修涉及拆改、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超过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由具备专业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并经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或者使用人、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验收合格。
本条例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结点和基础等。本条例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及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0-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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