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河道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统称城市河道)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河道包括水域、河槽、堤防、护堤地、沿河绿地、防汛配水泵站、船闸水闸和连接上下游河道的管涵等。
城市河道的具体名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协商提出,报市人民政府确定后公布。
京杭运河、钱塘江、西湖水域、西溪湿地水域、杭甬运河、东苕溪、浦阳江等的建设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市其他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条例。
城市河道中的航道和通航水域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水上交通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城市河道沿河绿化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城市绿化法规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8-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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