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城市河道的建设和管理应当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标准,根据河道等级,按照规定职责,实行市、区人民政府分级筹资、分级建设、分级管理。
城市河道分级建设和分级管理的范围及资金配比,分别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8-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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