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3-08-07 共 5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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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杭州市城市河道的建设和管理,改善城市河道环境,保障城市河道功能完好,发挥城市河道综合效益,发掘和保护... 第二条 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河道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统称城市河道)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城市河道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综合保护、科学管理、生态优先、合理利用、共享开放的原则。 城市河道的建... 第四条 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城市河道的建设和管理应当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标准,根据河道等级,按照规定职责,实行市、区人民... 第五条 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河道的建设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所需资金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六条 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河道的主管部门,负责防汛统一调度和水资源的统一管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理行... 第七条 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城市河道的水污染防治工作统一实施监督管理。 市水上交通管理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 第八条 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河道长效管理机制,定期对城市河道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第二章 规划

第九条 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九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为城市河道规划编制的主管部门。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 第十条 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十条 编制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有关城市河道规划应当保障城市河道的防汛排涝、蓄水调配水、通航、水体通畅等基本功能,满... 第十一条 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十一条 与城市河道有关的各类专业规划应当与城市河道建设规划、城市河道保护管理规划相衔接。有关部门在编制或者修改专... 第十二条 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十二条 城市河道建设规划、城市河道保护管理规划应当包含城市河道水环境治理规划的内容。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市...

第三章 建设

第十三条 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 第三章 建设 第十三条 市城市河道建设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城市河道建设规划,组织编制城市河道建设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并经市人民政府批... 第十四条 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 第三章 建设 第十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技术规范,综合考虑城市河道防汛排涝、蓄水调配水、生态环境、水体水质、城市绿化... 第十五条 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 第三章 建设 第十五条 城市河道建设工程应当包括截污纳管、疏浚清淤、护岸改造、景观绿化、慢行交通、生态保护与治理等内容,以及建设调... 第十六条 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 第三章 建设 第十六条 市城市河道建设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城市河道建设统一标准,结合城市河道建设工程实际提出工程建设条件。工程建设条件... 第十七条 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 第三章 建设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城市河道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前,应当向市城市河道建设管理机构办理工程建设条件对接手续。城市河... 第十八条 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 第三章 建设 第十八条 城市河道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遵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 第三章 建设 第十九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城市河道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文件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点)以及历... 第二十条 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 第三章 建设 第二十条 城市河道建设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与施工相关的水文、气象、地质、地... 第二十一条 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 第三章 建设 第二十一条 城市河道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处置工程渣土应当符合有关管理规定。 单项清淤或者挖土超过五千立方米的城市河道建... 第二十二条 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 第三章 建设 第二十二条 市城市河道建设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城市河道建设年度计划,对城市河道建设工程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并根据城市河道建... 第二十三条 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 第三章 建设 第二十三条 城市河道建设工程在完工后竣工验收前,市城市河道建设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市城市河道监管机构,对照初步设计批复文...

第四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 第四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城市河道管理范围以城市河道规划用地红线为准;未按照规划实施的,以实际城市河道整治绿线为准。尚未按照... 第二十五条 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 第四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监督城市河道的接收工作。 城市河道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到市... 第二十六条 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 第四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河道分级管理范围,将竣工验收合格后的城市河道分别交市、区城市河道监管机构接收管... 第二十七条 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 第四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河道保护管理规划,编制城市河道管理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由城市河... 第二十八条 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 第四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在城市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开设经营性场所、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实施景观亮灯工程、开展旅游休闲等活动的,... 第二十九条 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 第四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禁止擅自填堵、覆盖城市河道。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填堵、覆盖城市河道的,应当符合城市河道行洪、输水... 第三十条 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 第四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条 在城市河道保护管理范围内从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道路、码头、渡口、管线、取水、排水等涉河建... 第三十一条 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 第四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 在城市河道管理范围内临时占用、挖掘城市河道的,应当事先取得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按照批准的位置... 第三十二条 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 第四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在城市河道保护管理范围外二十米以内实施高堆土、深基坑开挖、打桩、爆破等危及城市河道安全行为的,建设... 第三十三条 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 第四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实施建设工程占用城市河道水域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水域保护规划的要求和被占... 第三十四条 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 第四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四条 在城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实施建设的施工单位应当承担施工范围内城市河道的防汛安全责任。因施工需要建设的相... 第三十五条 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 第四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五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市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城市河道防汛排涝体系和洪涝灾害预警... 第三十六条 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 第四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 对于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涵、过河管线、码头和其他临河、跨河设施,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省、... 第三十七条 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 第四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河道监管机构应当加强涉河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确保城市河道排水通畅和设施安... 第三十八条 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 第四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八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进城市河道水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和长效管理措施,... 第三十九条 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 第四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九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跨流域水量分配工作,拟定河道水量分配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城市管理行政... 第四十条 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 第四章 保护和管理 第四十条 沿城市河道设置、扩建、移动排水口的,应当事先取得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许可。 新建、改建、扩建、迁建工... 第四十一条 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 第四章 保护和管理 第四十一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河道养护计划,由城市河道监管机构负责组... 第四十二条 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 第四章 保护和管理 第四十二条 城市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绿地由城市河道监管机构负责养护管理,并接受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在... 第四十三条 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 第四章 保护和管理 第四十三条 负责管理城市河道附属设施的单位应当保持设施的牢固、整洁、完好和安全,对影响城市河道功能和安全的设施... 第四十四条 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 第四章 保护和管理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河道保护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毁或者擅自遮挡、拆除、移动、改动城市河道附属设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检查意见书及时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 第四十六条 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制定施工保护方案,或者未在开工前十五个工作日前将施工保护方案报送... 第四十七条 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要求恢复城市河道原状,或者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组织修复受损城市... 第四十八条 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者采... 第四十九条 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城市河道建设管理机构实施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 第五十条 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除明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处罚外,涉及其他法律、法规的,... 第五十一条 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城市河道建设管理机构、城市河道监管机构工作人...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施行前有关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的规定与本条例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三条 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