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
第四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
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 第四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实施建设工程占用城市河道水域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水域保护规划的要求和被占用水域的面积、水量和功能,兴建替代水域工程或者采取功能补救措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
无法兴建替代水域工程或者采取功能补救措施的,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缴纳占用水域补偿费。
无法兴建替代水域工程或者采取功能补救措施的,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缴纳占用水域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