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 第四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 第四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在城市河道保护管理范围外二十米以内实施高堆土、深基坑开挖、打桩、爆破等危及城市河道安全行为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施工保护方案,在开工前十五个工作日前将施工保护方案报送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涉及施工保护方案的意见,建设单位应当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8-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