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
第四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四条
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 第四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四条 在城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实施建设的施工单位应当承担施工范围内城市河道的防汛安全责任。因施工需要建设的相关设施,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结束后或者使用期限届满前予以拆除,恢复城市河道原状。
因工程建设活动对城市河道造成损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修复;造成河道淤积的,应当及时组织清淤。
因工程建设活动对城市河道造成损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修复;造成河道淤积的,应当及时组织清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