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
第四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
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 第四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 对于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涵、过河管线、码头和其他临河、跨河设施,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省、市规定的防洪标准,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设施设置者限期改建或者拆除。
对城市河道管理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城市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城市防汛指挥机构依法组织强制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对城市河道管理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城市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城市防汛指挥机构依法组织强制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