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 第四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 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 第四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河道监管机构应当加强涉河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确保城市河道排水通畅和设施安全。对不符合防洪标准、城市河道规划和其他技术规范的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等建设工程,应当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限期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8-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