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
第四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八条

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 第四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八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进城市河道水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和长效管理措施,采取疏浚清淤、生态修复、清除水上有害漂浮物等措施防治城市河道水污染。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河道相关断面水质、河床淤积情况进行动态监测,监测数据及资料应当共享,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8-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