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
第四章 保护和管理
第四十条
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 第四章 保护和管理 第四十条 沿城市河道设置、扩建、移动排水口的,应当事先取得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许可。
新建、改建、扩建、迁建工业项目和新建住宅类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执行雨水、污水分流排放制度,不得将污水直接排入城市河道。已建成的工业项目和住宅类建设项目具备城市公共污水管网排放条件的,应当按计划实施纳管改造。
新建、改建、扩建、迁建工业项目和新建住宅类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执行雨水、污水分流排放制度,不得将污水直接排入城市河道。已建成的工业项目和住宅类建设项目具备城市公共污水管网排放条件的,应当按计划实施纳管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