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
第四章 保护和管理

第四十一条

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 第四章 保护和管理 第四十一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河道养护计划,由城市河道监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城市河道养护实行市场化运作。城市河道养护单位应当按照养护规范和养护合同的要求,对城市河道进行定期观测、检查和养护,并建立养护档案。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河道养护计划实施的监督和考核。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8-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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