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 第四章 保护和管理 第四十三条 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 第四章 保护和管理 第四十三条 负责管理城市河道附属设施的单位应当保持设施的牢固、整洁、完好和安全,对影响城市河道功能和安全的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修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8-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