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
第四章 保护和管理

第四十二条

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 第四章 保护和管理 第四十二条 城市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绿地由城市河道监管机构负责养护管理,并接受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在城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占用绿地或者砍伐、迁移、修剪树木的,应当事先取得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时,应当征求城市河道监管机构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8-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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