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
第四章 保护和管理

第四十四条

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 第四章 保护和管理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河道保护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毁或者擅自遮挡、拆除、移动、改动城市河道附属设施,损毁通讯、照明设施;
(二)损毁水工程设施和防汛、水文水质监测设施;
(三)擅自搭建建(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等设施;
(四)擅自从城市河道内抽取生产经营用水;
(五)倾倒垃圾、废料、泥沙、工程渣土等废弃物;
(六)洗刷油类容器、腐臭物品及污染水体的机具、车辆,或者倾倒污水等其他危害城市河道水体的行为;
(七)在城市河道内洗涤、洗澡,或者在禁止水域游泳、垂钓、非法捕捞水生动物;
(八)在沿河护栏、杆线、树木、绿篱等设施或者建(构)筑物上悬挂、晾晒有碍景观的物品;
(九)在涵闸闸口、泵站进出水口等禁止停泊区域内抛锚停船;
(十)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沉置船舶、设置拦河渔具,利用船舶、船坞等水上设施侵占城市河道水域从事餐饮、娱乐、住宿等活动,以及其他妨碍城市河道防汛排涝功能的行为;
(十一)其他损害、侵占城市河道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8-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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