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制定施工保护方案,或者未在开工前十五个工作日前将施工保护方案报送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两千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8-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