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检查意见书及时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8-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