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要求恢复城市河道原状,或者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组织修复受损城市河道,未对淤积河道组织清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8-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