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城市河道建设管理机构实施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8-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