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城市河道建设管理机构、城市河道监管机构工作人员在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8-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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