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
第四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

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 第四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 在城市河道管理范围内临时占用、挖掘城市河道的,应当事先取得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和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并在现场醒目处悬挂许可证。
临时占用、挖掘城市河道可能影响城市河道防汛排涝、水质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评估。
临时占用、挖掘城市河道的许可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期限届满后确需继续占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延期手续。临时占用城市河道水域只能延期一次,延期不得超过一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8-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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