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
第四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条

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 第四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条 在城市河道保护管理范围内从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道路、码头、渡口、管线、取水、排水等涉河建设工程,应当符合防汛排涝要求、城市河道保护管理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严格保护城市河道水域。其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跨河的桥梁、管线和其他设施的底部标高,应当高于设计洪水位或水上旅游船舶通行高度,并按照防汛和通航的规范要求,予以超高预留;河宽小于等于三十米的位置,应当采取一跨过河的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8-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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