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 第四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 第四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在城市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开设经营性场所、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实施景观亮灯工程、开展旅游休闲等活动的,应当符合城市河道相关规划的要求,遵守城市河道洁化、绿化、亮化、序化等管理规定,并接受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河道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8-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