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
第四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 第四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河道分级管理范围,将竣工验收合格后的城市河道分别交市、区城市河道监管机构接收管理。
政府城建投资及社会捐资建设的城市河道,由城市河道监管机构接收管理。政府其他部门及社会投资建设的、在城市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其他附属设施,由其产权单位自行接收管理、维护,报送城市河道监管机构备案,并接受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河道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8-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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