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
第四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 第四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监督城市河道的接收工作。
城市河道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到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接收管理界定、登记手续,并提交整治建设、设施保护和相应的防汛防台应急方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8-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