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
第三章 建设

第二十三条

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 第三章 建设 第二十三条 城市河道建设工程在完工后竣工验收前,市城市河道建设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市城市河道监管机构,对照初步设计批复文件的实施情况向建设单位出具检查意见书。
城市河道建设工程不符合初步设计批复文件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检查意见书的要求及时进行整改。
城市河道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方可向城市河道监管机构等相关管理单位办理交接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8-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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