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
第三章 建设
第二十一条
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 第三章 建设 第二十一条 城市河道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处置工程渣土应当符合有关管理规定。
单项清淤或者挖土超过五千立方米的城市河道建设工程,其工程渣土的处置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前编制工程渣土处置方案报送建设单位备案,并按照处置方案实施。处置方案应当明确处置方式和处置地点,并符合环境保护、市容环境卫生、水利等方面的管理规定;
(二)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处置工程渣土全过程实施旁站监理;
(三)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实施处置方案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单项清淤或者挖土超过五千立方米的城市河道建设工程,其工程渣土的处置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前编制工程渣土处置方案报送建设单位备案,并按照处置方案实施。处置方案应当明确处置方式和处置地点,并符合环境保护、市容环境卫生、水利等方面的管理规定;
(二)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处置工程渣土全过程实施旁站监理;
(三)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实施处置方案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