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
第三章 建设
第二十条
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 第三章 建设 第二十条 城市河道建设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与施工相关的水文、气象、地质、地下管线资料,及相邻建(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编制和实施地下管线、相邻建(构)筑物、周边生态环境等各类保护方案,以及相应的防汛防台应急方案。
建设单位向有关单位调取前款规定的有关资料时,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建设单位向有关单位调取前款规定的有关资料时,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