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
第三章 建设

第二十二条

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 第三章 建设 第二十二条 市城市河道建设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城市河道建设年度计划,对城市河道建设工程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并根据城市河道建设计划节点进度拨付相应的市级配比建设资金。
建设单位未按照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或者擅自改变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内容实施城市河道建设的,市城市河道建设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及时整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8-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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