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
第四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 第四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城市河道管理范围以城市河道规划用地红线为准;未按照规划实施的,以实际城市河道整治绿线为准。尚未按照规划整治的建筑及土地,其改建时应当按照规划退让到位。
城市河道现有管理范围小于河道蓝线以外十米的,以蓝线以外十米为城市河道保护范围。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河道保护管理范围设置界桩和公告牌。公告牌应当载明城市河道名称、保护管理范围以及保护管理范围内禁止行为等事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界桩和公告牌。
城市河道现有管理范围小于河道蓝线以外十米的,以蓝线以外十米为城市河道保护范围。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河道保护管理范围设置界桩和公告牌。公告牌应当载明城市河道名称、保护管理范围以及保护管理范围内禁止行为等事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界桩和公告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