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
第四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 第四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河道保护管理规划,编制城市河道管理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由城市河道监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城市河道养护管理规范,编制城市河道养护运行综合定额。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8-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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