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十二条
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十二条 城市河道建设规划、城市河道保护管理规划应当包含城市河道水环境治理规划的内容。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河道水环境治理规划的要求开展城市河道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提升城市河道水体水质。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河道水环境治理规划的要求开展城市河道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提升城市河道水体水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