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 第三章 建设 第十四条 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 第三章 建设 第十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技术规范,综合考虑城市河道防汛排涝、蓄水调配水、生态环境、水体水质、城市绿化、文化景观、通航等因素,制定城市河道建设统一标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8-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