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
第三章 建设
第十三条
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 第三章 建设 第十三条 市城市河道建设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城市河道建设规划,组织编制城市河道建设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调整城市河道建设计划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河道建设用地应当列入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河道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城市基础设施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
城市河道建设用地应当列入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河道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城市基础设施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