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
第三章 建设
第十六条
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 第三章 建设 第十六条 市城市河道建设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城市河道建设统一标准,结合城市河道建设工程实际提出工程建设条件。工程建设条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保持城市河道自然形态,不得减少城市河道水域面积;
(二)优先采用自然护岸、植物护岸等生态护岸形式,绿化采用适合本地生长树种;
(三)配置相应的污水治理设施及配套管网;
(四)发掘、保护和展示沿线历史文化遗存;
(五)优先采用符合防洪规范、便于游船通行的大跨径拱桥;
(六)城市河道两岸同步建设绿地、慢行交通设施,并与周边道路相衔接,有条件的路段,慢行交通设施应当满足自行车骑行规范的要求;
(七)根据实际需要配套建设公共卫生设施、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照明设施等配套设施,以及报刊亭、候车亭、电话亭等城市家具;
(八)对具备开通水上交通条件及具有旅游功能的城市河道,应当配置船舶停泊设施,并根据实际需要配置两岸旅游、休闲、健身设施;
(九)城市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十千伏及以下电力架空线路应当纳入地下管线网。
(一)保持城市河道自然形态,不得减少城市河道水域面积;
(二)优先采用自然护岸、植物护岸等生态护岸形式,绿化采用适合本地生长树种;
(三)配置相应的污水治理设施及配套管网;
(四)发掘、保护和展示沿线历史文化遗存;
(五)优先采用符合防洪规范、便于游船通行的大跨径拱桥;
(六)城市河道两岸同步建设绿地、慢行交通设施,并与周边道路相衔接,有条件的路段,慢行交通设施应当满足自行车骑行规范的要求;
(七)根据实际需要配套建设公共卫生设施、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照明设施等配套设施,以及报刊亭、候车亭、电话亭等城市家具;
(八)对具备开通水上交通条件及具有旅游功能的城市河道,应当配置船舶停泊设施,并根据实际需要配置两岸旅游、休闲、健身设施;
(九)城市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十千伏及以下电力架空线路应当纳入地下管线网。